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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

更新时间:2019-04-18T16:46:19 浏览:325次 作者:寿怜雪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于4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将提请二审,其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是否收费问题,料再引发外界热议。
  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在初次审议时,物权编草案中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的规定,将这个备受舆论关注的话题推上前台。该草案152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149条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对比可见,物权编草案增加了“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句话。
  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民法学专家孙宪忠表示,这个权利涉及城市居民七八亿,而且收费权有可能被列入行政强制,这个权利内容的改变,不能说不重大。他建议把物权编草案第152条后头这句话删掉。
  何为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普通民众购买的商品住宅,其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为70年,获取代价为开发商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这笔费用随之转化为房屋的成本之一。实质上,这个成本是由购房者来最终承担。
  换言之,民众购买商品住宅已为70年产权的土地支付费用,那70年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政府会收回土地吗,还是要再支付一笔土地出让金来续期,抑或无偿续期?
  宅地产权如何续期问题也早已进入中央决策视野。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中国房改至今不过二十余年,虽然大部分地区、大部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距离70年到期还有很长时间,但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始终不明确这一问题的答案,与此相关的悬念与担忧,便会始终盘旋在房地产市场的各方参与者之中。
  2016年4月,浙江温州部分住宅2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但房屋所有权未到期,市民在办理交易时被告知土地续期需几十万元的手续费,引起外界哗然。原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此后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温州调研。
  当年12月,时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的王广华表示,针对温州当地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王广华当时也表示,对带有普遍性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部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在相关工作中积极建言献策,配合相关部门尽早地完成研究,出台相关的法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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