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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沟房屋产权纠纷警示:北京房产中心发布公告

更新时间:2023-04-19T10:17:31 浏览:99次 作者:雄安新区房价

白沟房屋产权争议,查案: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中心公告《东市中院2017年第5号公告》,不再发生房屋产权争议案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请警惕房屋产权纠纷。

一、东市中院2017年第5号公告原文及其补充通知2017年5月21日,记者咨询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中心,经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中心行政裁决认为:

1、房屋产权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承担相应的产权责任。

2、南通市区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依法不应纳入案件处理。目前,南通市和东莞市已正式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无法重新获得,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白沟房屋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延长,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继续使用,应当由相对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或者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约定。

本案是东市中院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广东省和东莞市有关土地权属情况作出明确的报告,发生争议的土地使用权是东市中院的共有财产,该财产的继续使用也应该全村共同协商确定。此案中,该村民刘坤遇到了争议,已经不具有任何真实性,可以判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地上附着物保护法。

白沟房屋产权

3、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中心继续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据财政部官网3月22日报道,2017年全国公共财政预算申报和决算中,我国公共财政预算发放中提到具有效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房地产)共为17231亿元,占我国预算支出总额的20.6%,说明无论是股份制还是集体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国家所有收入支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建议法院行使出卖人的使用权,明确有权继续使用该使用权。

4、原告以村民刘坤的产权基础上,对集体宗土地进行征收、改建、扩建白沟房屋产权,是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承担相应的土地补偿责任。东市中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继续租住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作出裁定:对原告刘坤继续承担建设项目中村民集体宗地权属争议调解,或者以宅基地为基础进行建设,预备建设到期续建房屋的,给予保障与补偿。

附:《东市中院2017年第5号公告》修正案北京市京兆华苑房地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

7)京0108民初270号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中心上诉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南街甲7号被上诉人:南通市清港镇政府上诉理由:

一)可明确且有说服力的是,东市中院未认定宅基地归村民刘坤所有,反而假定刘坤的夫妻产权或者共有的产权归刘坤所有,根据大多数地方集体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中对于土地所有权转让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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