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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西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峡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1-07T05:02:14 浏览:65次 作者:雄安新区房价

西政〔201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西峡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1日

西峡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

实 施 方 案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根据《河南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的通知》(教人〔2013〕89号)和《南阳市教育局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宛教人〔201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认真,科学进行认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确保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政策落到实处。

二、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省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省实施意见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等。

其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省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三、认定依据

1.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2.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

3.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下放教师下放后又任民办教师的,可再享受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

4.其它计划外原民办教师的认定: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其它计划外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依据。

(1)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同时每个教学时段提出不少于2人的证明人,具体是:证明人需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或同乡镇其他学校领导、时任学校同事。证明人须是公职(含离退休)人员,证明人必须与被证明人没有亲属关系。证明人对出具的证言需负法律责任 (下同)。

(2)县、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教师补贴发放表或工资发放表,同时每个教学时段提出不少于2人的证明人。

(3)县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工作经历的相关资料,同时每个教学时段提出不少于2人的证明人。

(4)原任教地行政村及学校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工资或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与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同时每个教学时段提出不少于2人的证明人。

(5)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聘书、照片、备课笔记、教案及上款所表述的原始资料等,同时每个教学时段提出不少于2人的证明人。

(6)对于经多方查找确实没有物证,或物证不充分的,由申请人提供3人以上的证明人,采取组织查证的方式进行认定。

四、实施步骤

(一)政策宣传

利用西峡县政府网、有线电视台、村级政务公开栏和广播、召开村组干部会、群众会等多种途径,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要逐级把政策宣传到乡镇(街道)、村组,宣传到政策涉及的对象,使他们尽快掌握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确保宣传无死角、人员无遗漏。

(二)初审上报

1.本人申请

符合政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西峡县农村原民办教师(下放公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申请表》(附件1),如实填写。申请人要对本人的申请作出书面承诺(附件2),当地公安派出所要对申请人是否曾刑事犯罪、年龄等进行认定(附件3),当地计划生育机构要对申请人是否曾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认定(附件4),当地社保机构要对申请人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认定(附件5)。

2.资格初审

(1)受理申请:符合政策人员持《西峡县农村原民办教师(下放公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申请表》到乡镇(街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初审。初审时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新农保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任教身份及工龄原件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相关原始资料、证件及单位、个人的证明证言等物证、人证,包括:原任学校及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等有效信息资料,如村校民办教师任教证明、任教的荣誉证、领取工资凭证、任教学生毕业照片、学校的分工或考勤表及其他能说明工作经历的证明。

(2)组织查证:乡镇(街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审核认定办法的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评判、审核。需要外出查证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人信息分组外调查证,每个证明人要出具一份证明材料(附件6)。最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调查核实材料(附件7)。

(3)初审公示:乡镇(街道)的初审结果要在本人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委会进行公示(格式见附件8),公示两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被举报的人员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并将查证核实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如还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认定。

3.组卷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逐人填写《西峡县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结果》(附件9)、《西峡县下放公办教师教龄认定结果》(附件10)和《西峡县原民办教师(下放公办教师)情况统计表》(附件11),经乡镇(街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乡镇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组卷上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卷上报时将所有申请认定材料整理建档,要求每人两个档案袋,其中一个档案袋装申请认定材料原件,一个档案袋装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均要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公章)。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组卷时按照《西峡县农村原民办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保证明、申请人承诺书、当地乡镇派出所证明、当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证明、证明人证明材料、调查核实材料、教龄认定结果、其它有关材料(包含相关物证)的先后顺序组卷装订。同时将《西峡县原民办教师(下放公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公示表》、《西峡县原民办教师(下放公办教师)情况统计表》报县教体局备案(邮箱:)。

(三)复审上报

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的上报材料本着“遵照事实,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逐人复审,对证明材料存在问题的还要进一步核实取证,确定复审结果,并在县政府门口和各乡镇(街道)所在地及村委会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两周。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汇总上报市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分别转交县财政局及县人社局。

(四)核准发放

至2012年9月30日以前,已年满60周岁,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从2012年10月开始享受养老补贴;不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五、几点说明

1.对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和省实施意见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的亲属要求申报者,应告知申请人不在本次养老补贴发放范围;对申报后查证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要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记录,由在场人员3人以上签字备案。

2.教龄计算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1)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用离教年月减去最初任教年月,最后的余月按一年计算;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间断按月累加,连续的月顶月,满12个月为1年,最后的余月按1年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

(2)曾享受国补的或其他档案有显示的,教龄本人申请与档案相符的可直接认定;本人申请教龄超出档案记载的,超出部分由本人举证,组织认定。

(3)未享受国补档案又无记载的,教龄认定应由本人举证,组织认定。

(4)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下放后又任原民办教师的,教龄应在15年基础上累加计算。

(5)先任教后从事其他工作再任教的、先从事其他工作后任教和先任教后从事其他工作不再任教的,其教龄只能计算任教确认时段,从事其他工作时间不计算教龄。

3.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使户口所在地与任教地不一致的,向现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地协助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市有关精神办理。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各乡镇也要设立以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县教体局: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县人社局、财政局。

白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县财政局:一是根据审核认定的人数和标准,积极筹措落实省、市、县各级应承担的资金数额,并做好资金的调度工作白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按规定时间足额拨付给人社部门;二是负责保障县、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专项办公经费。

县人社局:按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县企业养老保险局: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出认定。

县纪委(监察局):对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对弄虚作假、违纪舞弊的案事件,依据政策进行严肃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对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申请人是否曾刑事犯罪、年龄等进行认定。

县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申请人是否曾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认定。

县信访局:负责督促乡镇(街道)做好原民办教师群体的信访稳定工作。

县维稳办:负责协调公安部门及时掌握情报信息,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当地稳定工作,参与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原民办教师集体大规模上访的处置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原民办教师(下放公办教师)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组卷上报工作。对照《实施方案》精神,配合财政、人社部门做好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

(三)严明工作纪律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县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豫教人〔2012〕182号、教人〔2012〕1196号、教人〔2013〕89号和宛教人〔2013〕2号文件执行,统一政策口径白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规范操作,加强监管。要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原民办老师(下放公办教师),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资格;对于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根据相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把握不准的情况和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不可擅作主张。要严格工作程序,确保整个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四)确保大局稳定

乡镇(街道)是落实当地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序 号

西峡县原民办教师(下放公办教师)

身份和教龄认定组卷封面

姓名现户籍地

现住址认定单位身份认定教龄

组卷目录

序号

名称

份数

西峡县原民办教师(下放公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

申请人新农保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承诺书

当地乡镇派出所证明

当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当地社保部门证明

证明人证明材料

10

调查核实材料

11

教龄认定结果

12

其它有关材料(包含相关物证)

13

14

15

说明:如果证明材料较多,请按照证明材料的类别、时间先后排序,

自行增删行数,但要保证整体美观。

附 件1

西峡县原民办教师(下放公办教师)

身份和教龄认定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近期免冠

二寸照片

现户

籍地

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身份

证号

新农保号

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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